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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3.非法干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的;
  4.无正当理由拒收备案文件,对存在问题的备案文件在规定时限内不提出异议,或者对送达的备案文件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异议的;
  5.不依法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举报和投诉的;
  6.对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7.泄露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的;
  8.未监督执行坚持压证施工、压证监理的;
  9.在履行招标投标监督职责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
  10.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1.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2.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3.擅自更改招标方式的;
  4.项目应经招标核准而未经核准,或未按照核准的招标内容开展招标工作的;
  5.应该向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提交备案材料而未提供的;
  6.依法自行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逐项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对行政监督部门就备案事宜提出异议拒不办理的;
  7.采用委托招标的项目,不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8.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取邀请招标,或未按规定发出招标公告的;
  9.以代理费回扣、帮助某投标人中标等要求作为前提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10.不按规定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
  11.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或设置歧视性条款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设置有暂定价格及其他报价缺口条款的;
  12.不准或无正当理由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或不严格资格预审,致使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
  13.违规使用标底的;
  14.强制投标人组织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15.不按国家法定时间和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要求擅自改变日程,提前或延时开标的;
  16.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后接受投标文件和资料的;
  17.招标文件中不按规定制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或者开标后随意修改、增加或减少评审实质性条款,或者将本地区、本行业颁发的奖项作为投标人信誉、额外加分条件,或者不按规定设定商务标的权重和计分方法的;
  18.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不按规定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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