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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情况;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任务;
  (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评审人员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核实、取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投资初步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初步评审结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九)根据初步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做出评审结论;
  (十)在规定时间内,向下达评审任务的财政等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说明原因。
  (十一)将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应主要由自身业务人员完成工作,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的项目须征得财政等主要部门的同意,但自身业务人员完成工作量不得低于评审工作总量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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