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度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有关事项的通知
(遂府函〔2007〕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不断改善和提升我市环境质量,构建“生态遂宁”,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重点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2007年度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7〕30号)文件要求,集中对我市化工、造纸、制革等行业的7家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治理,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工业污染源情况,建立动态数据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排水量每日100吨以上水污染企业的监管,力争完成1家火电企业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实现省、市、县(区)三级联网,实现对全市的工业污染源动态管理。对污水排放未达标的企业,各区、县要限期治理。
(二)列入省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倒排工期,制订切实可行的阶段任务进度表,报市、县(区)经委、环保部门备案,经委、环保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于2007年10月31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任务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经治理后仍无法达标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重点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发〔2005〕39号和川委发〔2004〕38号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工业污染源整治工作,认真总结今年2月导致涪江水质发生异常的原因,结合开展工业推进年、惠民行动年活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限期治理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个企业。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逐步扭转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状况;经委要负责做好产业政策的执行落实并监督检查,对应该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设备,实施取缔、关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政府的部署,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搞好污染整治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生产的监管工作,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监察部门按照《
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政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