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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建[2004]306号)


  为规范和加强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项目前期经费使用效益,根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项目前期工作特点,制定《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依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项目前期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一)鼓励和引导加强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论证,提高项目编制的科学性。

  (二)促进加强项目库建设。

  (三)争取外来资金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前期方案的编制、调研、评审、论证。

  1、市计委负责编制的项目;

  2、市直单位编制的财政性资金和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筹融资投入的市级社会公益性项目;

  3、县、区编制的对全市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项目。

  (二)市级项目库建设。

  (三)争取国家、省项目资金的有关工作经费。

  (四)对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奖励。

  第六条 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编制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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