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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应本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顺序从耕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库中选择。项目所在区位应具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所必须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正在实施。
  (四)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在实施前必须编制设计方案和项目预算。由市国土局牵头组织专家论证、评审。通过专家论证、评审后的设计方案和项目预算作为安排项目经费的依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项目规划,按照国土资源部财务司颁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2001]4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和项目预算,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七条 项目预算的审核
  项目规划方案和概算首先报送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初审,再由市国土局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专家论证、评审通过后纳入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库。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我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从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库中挑选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共同下达项目承担单位执行。
  第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再予调整。

第三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条 项目前期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土地清查和项目勘测。项目进入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库后,市财政依据有关合同和前期工作实际情况审核拨付项目前期经费。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工程资金。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开工批复后,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市财政拨付30%启动资金;工程竣工前累计拨付资金不超过工程预算的80%;竣工验收合格,新增耕地纳入合肥市新增耕地项目库后,按照中介机构审定的决算价拨付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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