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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合肥市会展办、财政局、商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9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财建[2006]18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各会展企业:

  为鼓励和推动我市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精神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推动我市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会展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精神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展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下称会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会展办、财政局、商务局共同负责我市会展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展会招徕奖励;

  (二)展会补助;

  (三)会展宣传;

  (四)基础性工作经费;

  (五)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资助的展会(如高新技术项目--资本对接会、全国徽商大会等)以及在批发市场、商场举办的展览展销活动不在此列。

  第五条 展会招徕奖励:用于对在我市举办的区域性,有一定规模的展会招徕单位的奖励。以积极鼓励各部门、各商会、行业协会、展览公司争(申)办展会。

  (一)奖励标准:

  1、展位规模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至15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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