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库[2004]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的表率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略)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下同)的表率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就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购节能产品对于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节省财政资金,推动企业节能技术进步,扩大节能产品市场,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