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定操作方案。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计划,与委托方协商后,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5、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和规定的采购方式,在招标投标中心开展采购活动。
6、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采购评审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交委托方,委托方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公告。
对于委托方较多且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对采购结果统一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对于零散的或者小批量标准化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等形式,每一个协议或定点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五章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属单位采购本部门、本系统专用的集中采购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主管部门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或自行组织实施的,需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部门集中采购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主管部门接到采购预算批复后,应进一步明确本部门、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并下达到所属单位。
2、编制单位采购计划。所属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本单位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计划报主管部门。
3、制定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主管部门汇总所属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后,分品目制定本部门集中采购具体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类别和名称、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采购时间安排等内容,在具体实施的一个月前送财政部门审批。
4、实施采购。主管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实施计划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在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并在招标投标中心开展采购活动。
5、确定中标、成交结果。主管部门根据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评审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第六章 分散采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散采购是指市属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之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