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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其中2、3项须经市财政部门事前审查方可执行,其他备案事项一般不需回复意见,但对于存在明显违规内容的备案事项,市财政部门可以要求报送单位更正,报送单位应及时进行修改。
  1、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
  2、部门预算追加或细化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3、招标采购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4、采购合同副本,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5、委托采购代理协议、项目代建协议;
  6、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项目执行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
  1、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2、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集中采购(包括协议、定点采购项目)实施方案;
  3、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4、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或者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5、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6、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合同及协议内容需要变更涉及采购预算发生变化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操作的项目涉及备案、审批事项的,由集中采购机构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其他项目涉及备案、审批事项的,由市属单位、代建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市属单位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年度采购计划,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在规定的时间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编制计划。主管部门接到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通用项目采购实施计划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本部门、本系统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2、计划批复。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采购计划批复各主管部门。
  3、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主管部门接到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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