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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
  2、根据授权拟定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限额,报市政府批准和公布;
  3、审核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政府采购预算标准;
  4、负责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资金拨付等审批事项;
  5、考核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业绩;
  6、处理供应商向市财政局提起的政府采购投诉事宜;
  7、监督检查市属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2、审核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3、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4、按规定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5、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
  2、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3、向主管部门提供政府采购的实施计划及有关资料;
  4、依法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5、编制报送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七条 市属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执行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市属单位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或者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市属单位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适用情形直接选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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