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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购[2006]342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合肥市招投标统一市场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合肥市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属单位是指与市财政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市属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部门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市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经批准实行代建制形式的,代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条 市属单位政府采购是指市属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需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信贷资金,采购市政府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三类,各类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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