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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八、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九、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十、我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的具体发布工作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同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给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须提前办理备案的信息应在财政部门加盖印章后提供市政府采购中心。

  十一、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况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纪检监察部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对于信息发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市财政局将给予表彰。

  十二、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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