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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为“中国合肥市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信息必须首先在以上媒体发布,可以同时在本机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媒体上发布。

  三、所需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的相关规定,申请发布信息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所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各级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信息应遵守以下时限:

  1、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3、各类澄清或修改事项,应当在截止投标时间15日前发布更正公告;

  4、须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在原截止时间3日前发布更正公告。

  五、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前2天将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信息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受理登记并签章后方可发布。财政部门对备案信息中明显违法违规的问题可以要求报送单位修改,单位应及时改正后发布。

  中标公告和采购更正事项公告信息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六、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七、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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