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合财购[2006]146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近年来,经过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发布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为规范采购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项目公告期限不足,有些必须公告的内容缺失,甚至仍还有一些应公告信息未公告或未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等。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及省财政厅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合肥市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局招标信息的发布工作统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各单位须发布的信息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直接与政府采购中心联系,联系电话:2665001、2616585,传真:2619637,电子邮箱:fs@hfzfcg.gov.cn。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做好信息的具体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各类信息公告,确保公告内容应与递交人提供的信息公告文本、传真等内容一致。

  各县区财政局应按本规定加强本地区招标投标信息的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工作的质量。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联系。

  附件:1、合肥市公开招标公告 (略)

  2、合肥市公开招标中标公告(略)

  3、资格预审公告(略)

  4、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略)

合肥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合肥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市各级各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布招标投标信息适用本规定。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中,公开招标、资格预审、中标、采购更正事项等,必须按本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告,其他方面采购信息可以视情况进行公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