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接受市财政局的委托参与采购项目监督。集中采购机构的重大项目应主动邀请监督员参与全过程,并定期向市财政局通报结果。
第七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向纪律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单位反映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反映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和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协助纪律检查机关、财政、审计等单位进行违反政府采购政策事件或相关政府采购投诉事件的查处;
(四)接受市财政局邀请,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专家抽取、招标(谈判、询价)、验收、考察、供应商履约等进行现场监督,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监督员应将采购情况的监督反馈表及时报市财政局;
(五)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评审委员会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及时进行指正,问题严重的可向纪律监察机关、市财政、审计等单位反映;
(六)及时、准确地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方面对政府采购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知情权;
(二)参加或列席市财政局召开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了解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参加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三)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时,享有规定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四)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终止采购活动,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本市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接受市财政部门委派的,不得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等组织单位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