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购[2006]75号)
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是指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聘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规定从事监督检查、见证、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包括对集中采购项目的监督和对分散采购项目的监督。
第四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方式:
(一)特邀监督员从本市各民主党派、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和离退休干部中聘请。
(二)由市财政局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选聘工作。考察合格并经本人同意后,向其颁发《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书》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组织。
(三)特邀监督员名单定期在合肥市财政局网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条件:
(一)坚持原则,政治素质较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热心监督工作,熟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适应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