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
(合财购[2005]419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2006-2007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已确定,现将有关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车辆范围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业务)用车,一律实行定点维修。因公出差时期发生的故障车辆、专业工程车、大型客车不在此范围。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定点维修的组织实施
1、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在定点维修有效期内,根据本单位的车辆情况及各定点维修企业的分布、优惠条件、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等因素,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中标维修企业作为本单位车辆维修服务供应商,并与选定的维修企业签订维修服务合同。
2、车辆进行一般性维修时,送修单位填制维修单,注明要维修或保养的内容和要求,由车辆管理单位按其车辆管理程序送修;车辆维修后,由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和司机验收签字后方可出厂。
3、车辆如需大修,实行事前鉴定制度。对需要进行大修的公务用车,单位须事先填制《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申报书》,由我局批转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鉴定,鉴定意见书作为财政执行预算和单位支付维修费的依据。维修前,单位应对各定点维修企业进行比较,可通过竞争性方式在综合类定点维修企业中确定一家并签订车辆大修合同。
4、单位可以与定点维修企业就维修价格进行谈判,谈判必须遵循以下规则:在工时(人工)优惠率和材料管理费率中,工时(人工)优惠率只能提高,材料管理费率只能降低。
5、资金支付:维修费用由各单位根据维修合同、验收资料、维修企业的发票进行结算,维修资金按国库支付的规定实行直接支付。
三、本轮定点维修企业
1、综合类小汽车定点维修企业八家:
合肥皖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安徽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小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复兴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汽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安徽大联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育丰小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安平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