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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预编[2007]215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现将《合肥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合肥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部门(含单位,下同)对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管理。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和定额公用支出两部分。

  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预算编制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国家方针政策,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综合预算原则。部门的各项基本支出应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安排。

  (三)真实准确原则。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是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的基础,要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四)优先保障原则。预算安排首先要保障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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