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项目评审论证会举行的3日前将评审论证会举行时间、地点通知项目申报部门和局有关支出处室。评审论证项目的有关材料在评审论证会举行时交评审组成员。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论证会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财政局简要介绍评审论证的项目内容、评审组成员及评审论证的有关事项;
(二)项目申报部门介绍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市财政局有关支出处室介绍项目支出预算的初审情况;
(四)评审组成员就项目的有关问题向项目申报部门提出询问;
(五)项目申报部门对评审组的询问进行解答;
(六)项目申报部门退会,评审组成员进行讨论;
(七)评审组成员填写《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意见书》(式样附后);
(八) 评审组组长对项目评审论证会进行小结,宣布评审论证结果。
第十三条 对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评审组成员“同意”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支出,并结合财力可能审核确定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评审论证会结束后将评审组成员的意见收集整理,并拟写《项目支出评审论证意见通知书》(式样附后),于评审论证会举行后内反馈项目申报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编制2004年度预算起实施。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意见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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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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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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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目总体评价 │
│(包括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评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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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注:表内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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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评审论证结论 │
│1、同意:( ) │
│2、有条件同意:( ) │
│3、不同意:( ) │
│“有条件同意”的,请说明“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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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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