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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7〕57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一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管理问题
  (一)《规定》第五条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管理问题,仍按照《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赣国税发〔2005〕274号)规定执行。
  (二)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省局将不再派人实地核查,由设区市局接省局通知后派人实地核查,并在10日内将核查情况及初步意见上报省局。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问题
  (一)不再需要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规定》第八条“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各地执行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IC卡暂扣通知书》(附件1),同时,暂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IC卡应分别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位和防伪税控设备保管岗位人员保管。
  (三)《规定》第八条“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系指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其附列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规定》第十条有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仍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省局赣国税发〔2005〕6号转发)的规定执行。
  (五)《规定》第十八条“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该项进项税额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已按照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证相符并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限,否则不得列入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同时,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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