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税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7〕79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公司)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成品油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方式
省公司及市、县公司的增值税实行“省公司汇总核算,市、县公司按销售额比例分配税款,就地缴纳,年终后统一结算”的纳税方式。
省公司和市、县公司的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不变,仍由所在地主管理税务机关管理。
二、增值税税款的计算
(一) 省公司和市、县公司经营的所有商品(包括成品油、润滑油、燃料油和化工产品)由省公司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进项税额由省公司统一申报抵扣。其中:市、县公司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水电费、运费和办公用品进项税额可以市、县公司名义取得抵扣凭证,以市、县公司为单位进行归集,由省公司统一申报抵扣,市、县分公司不得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二)省公司按月汇总省公司本部和市、县公司的当期销售额并计算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后得出当期汇总应纳税额。省公司每月按汇总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扣除(2007年10%、2008年5%,2009年不再扣除)向主管国税局申报缴纳,其余部分按当期汇总销售额计算出一个比例,市、县公司(含省公司本部)按当期销售额和该比例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分别在当地申报缴纳入库。
计算公式:
全省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当期应纳税额分配比例=全省当期汇总应纳税额×(1-省公司当年的扣除比例)÷全省当期汇总销售额;
省公司本部当期应纳税额=全省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年的扣除比例+省公司本部当期按销售额分配的应纳税额;
市、县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市、县公司当期销售额×当期应纳税额分配比例。
三、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