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交运发[2000]156号)
各市交通局、物价局:
根据
交通部、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汽车旅客运价主要采取政府指导价,运价允许上、下浮动20%。跨省、市旅客运价的浮动幅度需由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本市区内,无外省、市车辆通过的线路旅客运价由各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确定报省备案后方可执行。
我省汽车旅客基本运价为0.072元/人千米。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又增设了春节旅客运价、夜班车旅客运价、公铁分流线路旅客运价价目,并规定了其加、减成范围。
二、客运运价中含有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保障金的具体使用范围、赔偿方式及归属管理另行规定。
三、旅客客票中所包含通行费的计算方法:
通行费(元)额定座位×实载率 实载率按70%计算。
四、汽车货物运价(包括集装箱运价)以,政府指导价为主,辅以市场调节价。基本运价为0.5元/吨千米,运价可上、下浮动30%。取消长、短途运价,为调节长、短途价差,货物运价增设了吨次费,集装箱运价增设了箱次费。
五、汽车客、货站、场收费及其他辅助业收费在新规定未下发前,继续执行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颁布的《辽宁省公用型客运站收费标准》、《辽宁省道路汽车货运站收费标准》(辽交运发[1995]79号)。
六、旅客运价和客、货运站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客运车辆必须将省统一式样的票价表粘贴或悬挂在车厢内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保证《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各市要根据经营者提出的运价浮动幅度,按照《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中的要求。重新核定本市跨省、市营运线路的具体运价,报省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