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装货(箱)落空损失费
应托运人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货(箱)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里程,按其运价的50%计收装货(箱)落空损失费。
第五十八条 货物装卸费
货物装卸费由托运方负担。由承运方负责装卸者,按各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十九条 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发生的收费,均由托运人负担。其费用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
第六十条 运输变更手续费
托运人要求取消或变更货物托运手续,应核收变更手续费。整批货物每次10元,零担货物每次1元。因变更运输,承运人已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托运人负担。
第五节 货物运费计算
第六十一条 整批货物运费计算
一、整批货物运价按货物运价价目计算。
二、整批货物运费计算公式:
整批货物运费=吨次费×计费重量+整批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货物运输其他费用。
第六十二条 零担货物运费计算
一、零担货物运价按货物运价价目计算。
二、零担货物运费计算公式:
零担货物运费=零担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货物运输其他费用
第六十三条 集装箱运费计算
一、集装箱运价按计价类别和货物运价价目计算。
二、集装箱运费计算公式:
重(空)集装箱运费=重(空)箱运价×计费箱数×计费里程+箱次费×计费箱数+货物运输其他费用
第六十四条 计时包车运费计算
一、计时包车运价按照包用车辆的不同类别分别计算。
二、计时包车运费的计算公式:
包车运费=包车运价×包用车吨位×计费时间+货物运输其他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六十六条 各市可根据本细则制定补充规定,并报省备案。
第六十七条 凡属跨省、市营运的客运车辆,其票价统一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余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备案后执行,否则无效,视为违价。
第六十八条 办理保价运输的行包、货物,承运方按行包、货物保价金额(即声明价格)核收7‰的保价费。保价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为保证国家物价政策和法规的实施,维护经营者、旅客、托运人的利益,严肃物价纪律,对不执行本细则的经营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二000年十月二十日起实施,原辽宁省交通厅、物价局一九九五年七月二日发布的《辽宁省汽车旅客运价计算规则》、一九九0年发布的《辽宁省公路汽车运价计算规则》及一九九0年八月三十日发布的《辽宁省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辽宁省国内集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同时作废。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
辽宁省汽车旅客运价表
┌───────────────────────────┬─────────────┐
│ 车 种 车 型 │ 运 价(元/人千米) │
├─────────────┬─────────────┼─────────────┤
│大型座席客车客车长度>9 │ 高三级 │ 0.25 │
│ 米 ├─────────────┼─────────────┤
│ │ 高二级 │ 0.22 │
│ ├─────────────┼─────────────┤
│ │ 高一级 │ 0.15 │
│ ├─────────────┼─────────────┤
│ │ 中 级 │ 0.11 │
│ ├─────────────┼─────────────┤
│ │ 普 通 │ 0.072 │
├─────────────┼─────────────┼─────────────┤
│中型座席客车9米≥客车长度&│ 高二级 │ 0.22 │
│ gt;6米 ├─────────────┼─────────────┤
│ │ 高一级 │ 0.15 │
│ ├─────────────┼─────────────┤
│ │ 中 级 │ 0.12 │
│ ├─────────────┼─────────────┤
│ │ 普 通 │ 0.086 │
├─────────────┼─────────────┼─────────────┤
│小型座席客车客车长度≤6米 │ 高二级 │ 0. 22 │
│ ├─────────────┼─────────────┤
│ │ 高一级 │ 0.175 │
│ ├─────────────┼─────────────┤
│ │ 中 级 │ 0. 15 │
│ ├─────────────┼─────────────┤
│ │ 普 通 │ 0. 11 │
├─────────────┼─────────────┼─────────────┤
│ 轿 车 │高 级 │ 0. 55 │
│ ├─────────────┼─────────────┤
│ │ 中 级 │ 0. 50 │
│ ├─────────────┼─────────────┤
│ │ 普 通 │ 0. 40 │
├─────────────┼─────────────┼─────────────┤
│ 卧 辅 客 车 │ 高 级 │ 0. 26 │
│ ├─────────────┼─────────────┤
│ │ 中 级 │ 0. 18 │
│ ├─────────────┼─────────────┤
│ │ 普 通 │ 0. 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