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普通货物运价
普通货物实行分等计价,以一等货物为基本运价,二等货物加成15%,三等货物加成30%。
第四十六条 特种货物运价
特种货物运价,在普通一等货物运价的基础上提高40%-80%(见附表六)。普通车运输特种货物,执行特种货物运价。
第四十七条 特种车辆运价
按车辆不同用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40吨及以上大型车及罐车、冷藏车运送普通货物运价0.7元/吨千米;其他专用车参照同类货物运价由承托双方协商定价。
特种车辆运送特种货物按照特种货物运价执行,不另外加价。
第四十八条 快件货物运价
快速货运要求货物从受理的当天15时起算,300公里运距内,24小时到达;1000公里运距内,48小时以内运达;2000公里运距内,72小时以内运达。
快速货物运价整车0.85元/吨千米;零担快件0.001元/千克千米。特种快件货物运价由承、托双方协商议价。
第四十九条 集装箱运价
一、标准集装箱运价
标准集装箱重箱运价按照不同规格箱型的基本运价执行,其标准见附表五。标准集装箱空箱运价在标准集装箱重箱运价的基础上减成30%计算。
二、非标准箱运价
非标准箱重箱运价按照不同规格的箱型,参照同类型标准集装箱运价,由承托双方协商议价。
三、特种箱运价
特种箱指冷藏、烈危货箱等集装箱,其运价在箱型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按装载不同特种货物加成幅度加成计算。其余特种用途集装箱运价可由各市制定其加、减成范围或由承、托双方协商议价。
第五十条 跨省驻在车辆货物运价
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往外省、市、自治区驻在执行运输任务时,按调入省、市、自治区规定的运(杂)费执行。非驻在车辆按本省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拖拉机及3吨以下货车运价、道路货物搬运装卸价格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精神自行制定并报省备案。
第四节 货物运输其他收费
第五十二条 调车费
一、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往外省、市、 自治区直辖市或调离驻地临时外出驻在参加运营,调车往返空驶者,应按全程往返空驶里程、车辆标记重量和调出省不同车种一等货物的吨公里运价50%计收调车费。由托运方组织,在调车过程载客、捎运货物的客、货收入,均应在调车费内扣除。
二、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跨省支援性的调车,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核免调车费。
三、经铁路、水路调车,汽车在装船、装火车前后行驶里程计收调车费;在车、在船期间(包括待装、待卸时间)每天按8小时、车辆标记载重量和调出省计时运价的30%计收调车延滞费。
调车全过程中,汽车的运杂费由托运方负担。随车人员旅费及调车后新驻地食宿安排和住宿费,由双方负担。
第五十三条 延滞费
一、发生下列情况,应按计时运价的40%核收延滞费:
1、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引起的超过时间定额、装卸落空、途中停滞、等装待卸的时间;
2、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货物需要对车辆设备改装、拆卸和清理所延误的时间;
3、中途检疫、过磅、倒装等停留时间;
4、由托运人或收、发货人责任造成的车辆在外停留时间(夜间住宿时间除外)。
延误时间从等待或停留时间开始计算,不足1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1小时及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从车辆进厂(场)起计算,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执行合同运输时因承运人责任引起货物运输期延误,应根据合同规定,按延滞费 标准,由承运人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
三、由承运方责任不能按规定时间供车,影响货物运输造成损失者,其延滞时间按计时运价的40%由承运方赔偿供车延滞费。
第五十四条 空驶费
应托运方要求,车辆开至指定地点因装货落空造成车辆往返空驶者,按往返里程核收50%的车辆空驶费。
车辆空驶费=车辆额定吨位×(去空里程+回空里程)×不同车种一等货物运价×50%。
第五十五条 道路阻塞停运费
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道路阻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货物就近卸存、接运时,卸接运费由托运人负担。已完成的运量、运程收取运费,未完成的运量运程不收运费;托运人要求回程,回程运费减半;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全程运费按实际行程核收。
第五十六条 车辆处置费
托运单位托运特种货物,要求临时改装、拆卸和清理车辆设备时,在保证安全和不损坏车体、设备的情况下,其改装和恢复所需的材料、工时费用由托运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