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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转发辽宁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一)

  高一级 0.15元/人千米;
  中 级 0.11元/人千米;
  普通级 0.072元/人千米。
  二、中型客车运价
  高二级 0.22元/人千米;
  高一级 0.15元/人千米;
  中 级 0.12元/人千米;
  普通级 0.086元/人千米。
  三、小型客车运价
  高二级 0.22元/人千米;
  高一级 0.175元/人千米;
  中 级 0.15元/人千米;
  普通级:0.11元/人千米。
  四、轿车运价
  高级 0.55元/人千米;
  中级 0.50元/人千米;
  普通 0.40元/人千米。
  轿车运价是指利用轿车进行班车客运的汽车运价,不包括出租车运价,出租车不允许进行班车客运。
  五、卧铺客车运价
  高级 0.26元/人千米;
  中级 0.18元/人千米;
  普通级0.14元/人千米。
  第十四条 包车运价
  包车运价分计程包车运价和计时包车运价,其运价以同类型客车运价为参考,双方议价,但最高不得高出同类型客车运价的20%。
  第十五条 出租车运价
  出租车运价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省备案。

第三节 旅客运费计算

  第十六条 计程旅客运费
  计程旅客运费计算公式:
  计程旅客运费=计程旅客运价(含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乘车里程+其他费收
  第十七条 旅客包车运费
  一、旅客包车运价分计程旅客包车运价和计时旅客包车运价,车辆类别分别确定。
  二、旅客包车运费计算公式:
  旅客包车运费=旅客包车运价×包车计费里程(包车计费时间)+其他费收
  第十八条 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元(含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客运附加费、通过费及其他附加费)。尾数不足0.5元的进整为0.5元,尾数超过0.5元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四舍五入。
  第十九条 全票价和半票价
  客票为旅客乘车凭证,分全价票和半价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4米的儿童购全票;身高1.1米--1.4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乘车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优待票。
  儿童票和优待票按运价的50%计算。一张全价票可免费携带身高1.1米以下儿童一名(不供座位),每超过一名买半价票一张。
  第二十条 客票票面金额构成
  各种客票票面金额,由运费(含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通过费(包括公路通过费、过桥费、过渡费、过隧道费等)、客运附加费构成。客运附加费、通过费由旅客负担,客运经营者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代收代付,客车行驶没有通过费路段及没有政府部门批准的 收费口,不得收此费用。正常客运班车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在客票上乱盖戳记无效,并视为违价。

第四节 旅客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第二十一条 旅游客运运价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其营运线路一线端位于旅游点,并具有旅游综合服务项目的旅客运输,其运价在同类型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减成10%。其价格调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所定价格要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如无旅游综合服务项目的旅游客运,其运价执行同类型客运班车运价。旅游综合服务项目见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1988年1月26日)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春节旅客运价
  春运期间旅客运价可加成10%-20%。具体加成幅度由各市交通、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并报省备案。春运结束后,立即取消浮动。
  第二十三条 夜班车旅客运价
  夜班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型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夜班车是指在当日发车于次月零时以后到达终点的班车。夜班车旅客运价不包括卧铺旅客运价。
  第二十四条 公铁平行线路,其客运运价可在同类型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减成10%-30%。在非高速公路上营运的直达旅客班车,其运价可在同类型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
  第二十五条 旅客运价同时符合两种及其以上加成或减成条件时,应将不同加成或减成率相加、减计算,累计加、减成不得超过30%。

第五节 行包运价

  第二十六条 行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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