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细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客、货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循本细则。
第四条 汽车货物运价实行不同的计价方式,本细则中汽车货物运价以政府指导价为主,辅以市场调节价。允许运价上、下浮动30%。军事、抢险、救灾等国家重点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汽车旅客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运价上、下浮动20%,跨省、市营运线路的旅客运价浮动幅度必须由省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发展状况、成本差异,对从始发站到终点站不出本市境内,又无外省、市车辆经过的营运线路的旅客运价,可由各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确定浮动幅度,并报省备案;有外省、市车辆通过的市内营运线路旅客运价以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跨省、市车辆旅客运价为准。
道路运输辅助业计费规则、出入境运输计费规则等另行规定。
省际间汽车旅客运价,按途经省规定的运价和核定的里程分段计算,或按交通部门的协议执行。
第五条 根据物价“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市交通、物价厅(局)是道路运价的主管机关,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无权制定、调整道路运价。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六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省内的营运里程和各市的城区营运里程,按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颁发的《辽宁省公路营运里程图》执行;未经核定的营运里程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确定;跨省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核定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确定,《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未核定的里程按跨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三、里程计算
(一)班车客运的计费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三)因自然灾害、疫情、整修道路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道路中断,车辆需绕道行驶或改道行驶,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第七条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运价,按车辆到达约定地点起至包用完毕的实际使用计费时间、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的运价计算。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每小时按30公里计算运价),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计费时间应扣除司机用餐、车辆发生故障修理承运人延误的时间。
第八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二节 旅客运价
第九条 运价结构
客运运价按不同客车类型、不同客车分类、不同营运方式实行差别运价。
第十条 车辆类别
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大型:车身长度>9m。
中型:6m<车身长度≤9m。
小型:车身长度≤6m。
三、客车等级划分:
(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四)轿车分为高级、中级和普通级3个等级。
各类客车等级评定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325-1997)。
第十一条 营运类别
旅客运输车辆按营运形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出租车客运。
第十二条 基本运价
一、座席基本运价:指大型座席普通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其基本运价为:0.072元/人千米。
二、卧铺基本运价:指大型卧铺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其基本运价为:0.14元/人千米。
第十三条 客车车型分类运价
一、大型客车运价
高三级 0.25元/人千米;
高二级 0.22元/人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