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集装箱理货费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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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 │ 费目名称 │ 费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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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装箱理货费: │ 10元/标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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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拼箱理货费(经营人不明确时) │ 5元/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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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重箱检验费 │ 5元/自然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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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空箱施封费 │ 5元/自然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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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到门理货费 │ 市 区 内 │ 30元/标箱 │
│ │ ├─────────────────────────────────────────┼───────────────────┤
│ │ │ 省市、除市内五区以外 │ 60元/标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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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1、省内、除市内五区外每次装箱不足3个标箱,按3个标箱计。2、到门理货产生交通、住宿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委托方负责。3、省外到门理货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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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正确执行《
价格法》和贯彻国家物价政策,加强汽车运输市场管理,促进我省汽车运输事业发展,统一全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根据交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执行范围
本细则规定的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