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医院视屏健康教育内容包括:
(一)公共卫生政策法规、公共卫生信息;
(二)卫生保健、防病治病等科普知识;
(三)医疗保健机构自身有关资讯,包括就医流程及便民措施等。
医院视屏健康教育应注重社会效益,可适当播出一些公益广告。
前款第(一)项内容时效性较强,应及时更新;第(二)项内容原则上一周更新一次;第(三)项内容更新时间由各医疗保健机构自定。第(一)、(二)项内容可在全市联播,第(三)项内容仅在各自医疗保健机构内部播放。
第九条 深圳市健康教育研究所负责协调制作全市医院视屏健康教育内容第(一)、(二)项。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制作第(三)项内容,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属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市健康教育研究所负责对全市医院视屏健康教育所有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内容的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切实做好技术安全保障工作,严防“法轮功”等非法插播,保障医院视屏健康教育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加强管理,禁止播放非法医疗广告。
第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要注意加强监督所播出的节目内容,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等情况,应立即停播违法违规的节目,并及时分别上报市、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深圳市健康教育研究所要设立专线电话,设立专人负责接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定期开展工作情况调查,了解运行情况、效果和群众对医院视屏健康教育工作的反馈意见等,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深圳市健康教育研究所在接到有关机构和个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医院视屏健康教育工作纳入深圳市健康教育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市健康教育研究所每年定期对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院视屏健康教育工作进行考核,对在落实和完成健康教育各项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