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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院视屏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院视屏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卫基妇发〔2006〕10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医院视屏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七日

深圳市医院视屏健康教育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医院视屏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健康教育覆盖面,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居民健康知识水平,促进我市健康教育工作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院视屏健康教育”是指在政府举办的医疗保健机构人群比较集中的区域设置视屏终端,针对前来就诊的患者及陪护人员,发布公共卫生信息,宣传卫生保健和防病治病科普知识、医疗保健机构有关资讯等。
  第三条 深圳市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院视屏健康教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深圳市健康教育研究所负责全市及市属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院视屏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措施。
  区健康教育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区属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院视屏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接受市健康教育研究所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医疗保健机构配合市、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开展医院视屏健康教育工作,接受市、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医院视屏健康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市、区两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应设立专人负责医院视屏健康教育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指定专人管理医院视屏健康教育工作,落实责任制。
  第六条 市健康教育研究所须分别与各区健康教育所签订责任书;市、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须分别与所辖开展医院视屏健康教育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和分工,促进医院视屏健康教育工作有序运作。
  第七条 医院视屏健康教育内容的播放时间为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时间,注意防止干扰患者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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