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安监、交通部门和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在今年汛期到来前对辖区内渡口(码头)及客船停靠点进行全面清理、撤并和规范。对未经县区政府批准设置的渡口要进行全面审查,符合设置条件的要完善审批手续,不符合设置条件的要坚决取缔。对已经批准设置的渡口,由县区政府全部重新进行核审,对不符合条件的,该撤并的要坚决撤并。所有渡口要设立渡口告示牌,其渡口告示牌的格式由市航务局统一设计。县区政府以文件和公告形式重新公布重点渡口(日均客流达300人次以上的)和一般渡口,市航务局要将全市的合法码头报省交通厅航务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交通部门在督促乡镇政府认真清理渡口和停靠点的基础上,加快推动以桥代渡工作,对日均客流量大于300人次或年客流量大于10万人次,中洪水期河面宽度小于100米,两岸地质、地形条件适合建桥的渡口,尽可能实行渡改人行桥。对国道、省道、县道及车流量较大的乡镇交通要道的重点渡口尽可能实行渡改公路桥。市航务局要组织县区航务管理机构于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市以桥代渡实施规划方案的拟定。
五、界定公布通航水域,加强通航安全管理
按照省交通厅航务局制定的通航水域界定标准和明确的公布权限,对通航水域进行界定和公布。其界定标准和公布权限是:市地方海事局组织县区海事机构按照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通航水域、非通航水域的界定意见,按公布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后公布。由市人民政府明确各相关部门对通航水域和非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责任。按照通航安全条件,限制或禁止发展客(渡)船,非通航水域禁止发展客船。各县区政府要组织交通、海事、水利、安监、公安、监察部门对在各通航水域进行采砂(金)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情况进行清理,凡对损毁航道、岸线、航道设施的行为要依法整治和实施处罚。水利部门在进行涉及通航水域采砂规划、出让和许可采砂时,须征求海事航务部门的意见,规划和采砂作业,必须符合通航安全要求。市、县区海事航务机构要根据航道的损毁状况,及时采取限制通航、禁止通航、分道通航等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确保船舶航行安全。要联合渔政管理部门对河道上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产养殖和捕捞作业进行清理和打击。凡因水上水下施工造成碍航隐患,影响过往船舶安全航行的,要坚决整治。对不具备通航条件的河道上的航行客(渡)船依法实施强制停航措施。
六、创建示范乡镇,强化安全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