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落实水上运输安全责任
各县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务必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对水上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根据本县区和行业的实际,细化整治方案,落实机构,落实职责,落实经费,落实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协调工作。交通主管部门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水利主管部门要负责渔业船舶和水库生产工作船舶的安全管理。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妨碍、破坏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恶意违章、屡教不改的责任人员给予治安处罚,并追究相关管理单位的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凡整治期间对安全工作不履职、不尽责的领导干部,监察机关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严厉打击、销毁“三无”船舶,整顿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行为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安监、交通、水利、公安等部门对自用船、渔船进行全面清理整治。以乡镇为单位,逐村逐户逐船按自用船舶管理规定开展乡镇自用船清理工作。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政府审核批准后,由乡镇政府重新发证,并在船舶显著位置标明“自用船舶,严禁载客”字样。乡镇管船机构要对乡镇自用船操作人员进行驾驶常识和安全法规等方面知识的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人员,取消其操作资格。各县区水利、渔政部门要在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的配合下,认真开展渔船、水库工作船的清理整治和发证工作。乡镇政府要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自用船和超过自用船吨位的船舶,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取缔或规范,对不符合发证条件和不申请办证的自用船、渔船等“三无”船舶予以没收或销毁。安监、交通、公安、水利、监察等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联合开展打击自用船违法载客的专项工作,并督导乡镇人民政府严格自用船的监管,划定自用船航行区域。同时采取各种有效的激励措施,鼓励群众举报有关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发现的有关重大安全问题及时通告和协调解决。
三、全面清理整治客(渡)船
各县区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客(渡)船立即进行清理,将清理结果和清理意见报市航务局初审,由市航务局报省交通厅航务局统一审核后由市航务局重新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客(渡)船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技术条件,在船舶醒目位置应悬挂由市航务局统一设计,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责任告示牌。对清理出的木质船一律限期改为钢质船或钢质机动船。认真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整治活动,将清理整顿范围扩大到所有客渡船和自用船。海事机构要对客(渡)船进行一次附加检验,附加检验着重从图纸审批、船图一致性、建造、营运检验的完整记录、船舶稳性、干舷、结构、焊接、安全设备等方面进行复查,并重新核定乘客定额。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客(渡)船,县区人民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县区海事航务机构依法共同实施强制停航措施,对船只依法没收或销毁。
四、清理归并渡口,规范渡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