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管理的要求
1、中介机构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执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开办条件,不得与政府行政部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不具备开办条件和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注销。
2、中介机构自主开展业务。逐步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新机制,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竞争主体。
3、规范中介机构内部运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尽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新的运行机制。要适应中介服务智力劳动为主的特点,完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凡经营、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决定,应从制度上保证出资人参与的权利。
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行为。中介机构要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规范执业、公平竞争。要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抵制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于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准收费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赔偿损失、撤销等处罚;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罚。
5、建立自律性中介行业协会。抓紧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将政府部门承担的管理中介机构的职能,逐步移交给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员资格、机构资质、执业行为、执业水平、竞争行为、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建立行业惩戒组织,制订惩戒规则,完善自律性的监管机制。
6、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政府部门要从直接管理中介机构转变到对行业协会的监管上来,制定行业规划,审查认定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审查批准收费标准,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查处违法违规事件。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工作阶段(4月11日-4月30日)
对各类中介机构进行集中统计,分类整理,明确清理整顿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二阶段:全面清理阶段(5月8日-5月31日)
坚持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原则,对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凡依法设立、管理体系健全、管理规范的中介机构予以保留;凡重复设置、业务交叉的中介机构,根据业务情况归类合并并进行脱钩重组;凡行政职能和中介职能混淆的,剥离行政职能,将社会中介职能进行脱钩改制,依法组建合伙制或股份制中介组织;凡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依法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