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脱钩步骤。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达成脱钩协议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产权界定;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协商确定中介机构人员安置方案。上述步骤实施完成后,中介机构凭有效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
(2)改制步骤。中介机构脱钩后确需改制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民主协商改制形式,产生发起人或合伙人、出资人,制定章程和出资人协议、合伙人协议并进行公证。改制方案按管理权限经审核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重新设立手续。
3、中介机构与原行政机关在人员、名称、编制、财产、经费、场所、管理等方面彻底脱钩后,原经编委批准设立的具有事业性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由编制部门收回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登记。原在工商部门进行了企业注册登记,由政府部门代管或挂靠的,一律解除代管和挂靠关系。
4、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前,要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搞好资产处置。界定产权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对中介机构的国有资产,按照保证其正常经营的原则依法处置,需要出售的,必须依法评估并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依法转让。可以由行政机关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以租用或长期借款等形式租借给改制后的中介机构。不动产租金和借款利息参照我市同类不动产租金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5、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在经济利益上要彻底脱钩。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再有隶属关系,不再承担行政机关任何行政职能。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不得借用行政名义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手段为中介机构招揽业务;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和分红取利,已投资的要彻底退出;不得向中介机构收取任何管理费用或进行利益分成。一经发现,要追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违规中介机构给予处罚。
6、依据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有关规定,凡党政机关、公检法部门在职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凡兼职人员由本人自愿选择决定去留。中介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由政府行政部门委派,应由中介组织根据章程或有关规定产生。
7、妥善安置和分流人员。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使用原有在编人员,不能安排使用的,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从中介机构净资产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中介机构和原行政机关协商解决。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关系后,其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8、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后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逐步完善保障机制。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和风险准备金,专户储存,降低执业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