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6〕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关于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59号)的行动部署,我市定于2006年6月-11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下大力气抓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市政府建立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和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此项工作。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作好工作安排,听取专项行动工作汇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信息,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安排好专项经费,抓好阶段小结和专项行动总结。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制订好具体实施方案。政府的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是这次专项行动的直接责任人。各级环保部门在打好专项行动主动战的同时,要协调各有关部门攻坚破难,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发改委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经委要对工业企业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尤其要对我市5家省属挂牌督办企业和6家市属挂牌督办企业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专项行动中的违法案件,案件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重大损失需要鉴定的,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检查,防止安全事故引发环境事故,尤其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