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法律援助团及其工作组不定期通过会议、简报组织开展工作交流,讨论、部署法律援助工作的阶段任务,研究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第六条 受援对象需要法律援助,应当向所在设区市国税局法律援助工作组提出申请或要求,如实说明情况,经法律援助工作组组长同意后,根据援助内容具体情况,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单独或共同办理。被指派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 设区市国税局法律援助工作组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团给予指导、帮助。
法律援助团团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设区市国税局法律援助工作组承办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第八条 法律援助团及其成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负责、热情耐心地提供法律专业服务,依法维护国税机关良好形象。
第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一般采用口头形式。如受援对象书面要求并经法律援助工作组组长或局领导同意,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采用书面形式办理的援助事项,应当由法律援助工作组组长审核后,向受援对象回复;重大事项还应当由局领导审定后,向受援对象回复。
第十条 法律援助工作实行登记制度。各法律援助工作组应当及时将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援助对象、时间、内容、形式、结果等。
第十一条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期限,由法律援助工作组组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日。如情况发生变化,法律援助工作组组长认为没有必要继续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决定终止办理。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团成员应当主动加强法律、税收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团及其成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团及其成员按照本办法提供的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借法律援助获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