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增值税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增值税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7〕141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省局已与相关部门联合转发各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增值税具体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赣府发[2006]28号)规定的各类区域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增值税退税额,文件中未明确的新设县级开发区适用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由设区市国税局在本设区市内按从高原则确定。以后如有调整,按省政府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关于资格认定
  (一)符合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的认定,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符合安置残疾人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的认定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凭上述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书》审核办理减免退税,并不定期地进行实地核查,如发现《认定意见书》与实际情况有误的,应暂缓办理减免退税事宜,向认定部门提出重新认定要求。
  (二)除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之外的其他单位,以及因民政或残联认定部门收取认定费用转而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退税的安置残疾人单位(应出具认定部门收费的书面说明),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直接认定。
  (三)用人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是指持有有效证件的本省残疾人员。对安置的持有外省有关部门制发证件的残疾人员,暂不计算残疾人安置人数。
  (四)安置残疾人员的单位,应将被安置残疾人员名单及残疾证明复印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关于增值税额计算与退付的问题
  (一)主管国税机关依据本文第一条省政府确定的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和每人每年不超过3.5万元的限额,确定每个安置残疾人员单位的当月应退增值税额。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