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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7〕142号)


南昌、九江、萍乡、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格认定
  (一) 2007年7月1日前生产经营一年(含)以上的纳税人,按其最近一年(满12个月)的产品销售额计算比重;生产经营不满一年的纳税人,按其实际经营期内的产品销售额计算比重;凡规定行业产品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的,均予以认定。认定后连续一年(满12个月)的产品销售额比重低于50%的,应即取消认定。
  2007年7月1日(含)后的新办企业,采取预计产品销售额比重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但在办理第一次退税前未达比重的,暂不予以退税,待达到规定比例后一并计算退税;如果满一年仍未达比重的,应即取消认定。
  (二)高新技术产业的纳税人凭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进行认定,纳税人应提供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无证书的不得认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中的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条件的纳税人,均按高新技术产业进行认定、统计。
  (三)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进行资格认定。如纳税人选择放弃简易征收、改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管理,可于次月予以认定。
  (四)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在年度终了后的3月底前完成年度清算。如清算的年度应退税款大于当年已退税款的,于次年4月予以补退。
  (五)外商投资企业选择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的,可继续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关于总分支机构抵退税管理
  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由分支机构预缴、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 5号)规定条件的,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固定资产扣税凭证的认证和抵退税。总机构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试点城市以外的分支机构直接采购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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