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7〕216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与工商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国税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协调配合,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3〕293号)规定的要求,积极做好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工作。通过信息交换,及时发现差异,分析成因,组织实地巡查,建立清理漏征漏管户长效机制,巩固换证成果,切实加强个体工商户籍管理。
二、规范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管理。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坚决纠正和制止只征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对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的个体工商户,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为这部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工商部门。积极争取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严格依法办事,减少漏征漏管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