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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科学发展、建立税收收入与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机制的实施意见

  (十六)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减免税管理,加强欠税管理,努力提高税收收入预测水平,强化收入质量考核,在发展经济、培植税源、强化征管的基础上,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四、优化税收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十七)增强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服务理念,把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方便纳税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作为现代税收服务的重要内容,增强服务意识和公共责任感;提高岗位技能和工作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纳税服务管理,建立行风(政风)评议、效能监察、流程优化、软件整合等纳税服务管理体系;提高纳税服务的效果,做到法治、文明、高效、廉洁、满意。
  (十八)加强办税辅导。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大力推行办税公开,按照纳税人办税的环节、内容、程序,以图文形式公开行政执法或纳税服务的主体、事项、依据、标准、结果等内容,清理公开项目,完善公开程序,拓展公开内容,规范公开形式,增强税收政策和征管工作的透明度。采取多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业务咨询和进行纳税辅导,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驻企服务、对“走出去”企业加强跟踪服务等,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水平,降低税收风险。
  (十九)落实服务措施。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1)落实“一窗式”服务。简化涉税审批程序,优化和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将所有涉税申请、审批的事项前移到办税服务厅“一窗式”受理。(2)精简办税手续。减少、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类涉税“表、证、单、书、票、卡”等文书资料;减轻、简化纳税人发票领购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认购的程序和负担。(3)实施税收援助。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纳税办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残疾人、下岗再就业人员以及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提供税收援助,由主管国税机关指派工作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现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4)推行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纳税人在所在设区市城区、县(市)范围内均可购买和缴销普通发票。(5)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定期组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倡导诚信纳税,逐步建立税收信用评价、激励、监管和惩戒机制,形成良好税收环境。
  (二十)改进服务方式。(1)大力推行多元化电子申报缴税方式。除直接上门申报外,积极推行网上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电话申报、邮寄申报等多种方式,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2)建立“税收服务直通车”制度。省局和各设区市局直接为重点纳税人提供便利、快捷的税收服务。(3)落实各项办税制度。完善和落实好首问负责制、办税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过错追究制、办税提醒制、岗位AB角制等制度,开展延时服务、预约服务。(4)提高纳税服务的科技含量。广泛利用现代广播、电视、电话、国税门户网站、短信服务平台等传播手段,提高服务效率与水平。(5)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按照“五统一”(即统一办税内容,统一办税流程、统一办税标准,统一服务设施,统一形象标识),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6)积极推行同城办税试点。纳税人在市、县城区范围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销等涉税事宜,使纳税人可以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便捷的办税空间,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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