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促进优势支柱产业发展。(1)落实支持汽车航空及精密制造业、电子信息和现代家电业、中成药和生物医药业、食品工业、特色冶金和金属制品业、精细化工及新型建材业等六大支柱产业和列入全省产业经济“十百千亿工程”的重点企业做大做强的税收政策,改进征管措施,优化税收服务,持续培植税源。(2)认真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南昌、景德镇、萍乡和九江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内准予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留待下年抵扣。(3)对从事制造业、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为30万元,企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准予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五)促进循环经济发展。(1)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准予按收购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林产品加工企业以采伐剩余物、造林剩余物、加工剩余物“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并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4)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明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5)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6)对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六)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积极扶持南昌、九江、赣州出口加工区建设;落实出口退税、加工贸易和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积极争取退税计划,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及时办理免抵调库;优化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规程,完善《江西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业务流程及岗位职责》等制度;探索出口退税网上预申报、下放县局预审等方法,最大限度方便出口企业申报。
(七)促进企业技术进步。(1)对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企业用所退税研究开发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3)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第3至5年减半征收。(4)对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5)落实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