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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6年深圳市卫生系统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落实医疗管理法律法规,纠正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1、认真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防止和坚决纠正超范围执业和将科室、业务用房出租或承包给社会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清理和规范公立医院开办特需服务项目和内容,彻底清理各类违规合作医疗服务项目,撤销未经批准擅自加挂的医疗机构名称。
  2、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和非法医疗广告,依法取缔无证行医,取缔违规医疗广告,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杜绝非法采供血液。
  3、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
  4、严格执行临床技术、诊疗护理规范等有关规定,三级以上医院要全面制定和实施常见病、多发病和费用高的诊疗项目的临床路径,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大型设备检查报告互认共享制度,实行医生不当处方院内公示和点评制度,严格开方用药和检验检查行为。防止和纠正开大处方、乱用药、滥用抗生素、滥检查等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5、严格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强化“三基三严”训练,提高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成功率。对于危重病人和需要救助的病人,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
  6、加强医院领导班子建设和教育培训,端正办院宗旨和方向,加强管理,规范服务,提高质量,保证安全。
  (二)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纠正医疗收费中的不正之风
  7、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卫生系统医疗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以及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进一步落实“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8、严格执行《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建立完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制、查询制、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制,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收费透明度。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实行控制单病种费用试点,实行单病种最低收费。
  9、认真执行《广东省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工作量信息、医疗费用信息和单病种信息,引导病人自主选择就医,促进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
  10、建立健全内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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