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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废旧物资税收优惠管理问题”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7〕227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江西省供销合作社《关于请求解决江西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函》(赣供工字[2007]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江西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再生公司”)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省再生公司聘用的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为本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省再生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包括废旧物资货场),如既不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也不收取货款,由省再生公司在其机构所在地统一缴纳增值税。否则,由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三、省再生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对其进行免税资格认定。未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分支机构,不管其是否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所从事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不得免征增值税,其应纳的增值税由分支机构就地缴纳。
  四、为支持省再生公司的经营发展,同意该公司印制套印“江西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为名头的千元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省再生公司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套印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并限在本省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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