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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通知

  (八)征、退税部门是否按规定程序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是否到位。
  (九)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备案登记管理、退税申报、退税审核、退税监管是否到位。抽查1至2户企业,核查《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退税申报资料及台帐是否齐全,企业设备使用、标识粘贴是否规范。
  (十)退税审核中对出口数量(特别是异地收购产品)突增或易发生涉嫌骗税问题的重点企业、敏感货物,出口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是否按规定进行函调。发函(包括发函数量、涉及产品及退税款)、回函(包括回函数量、涉及退税款)、未按期回函、反映有问题的回函等情况。
  (十一)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是否存在国税发〔2006〕24号文件列举情形之一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出口产品数量、单价,骗取出口退(免)税款问题。
  (十二)对出口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是否及时进行查处,对已办理退(免)税款是否及时追回。各地查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情况是否及时报省局(进出口处)。
  (十三)各地是否建立和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制度,退税管理岗位责任是否明确,相关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十四)涉及出口退(免)税政策和退(免)税管理工作中的其它问题。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阶段。9月1-9月10日,各设区市国税局必须完成自查工作。
  (二)重点检查阶段。9月10日至9月22日,省局组织检查组,对萍乡、新余、鹰潭、赣州、上饶、抚州市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组分组情况附后)。
  (三)检查总结阶段。重点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组长于9月25日到省局进行检查情况汇报。省局将对全省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检查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统一部署,制定具体自查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及时纠正问题。于9月15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及统计表(见附件2、3)以正式报告报省局。
  (二)要对近年来新办企业,特别是生产劳保用品、服装、陶瓷、工艺品(圣诞饰品)等敏感产品,以及主要使用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生产企业,2006年以来新成立、出口额增长较快的出口企业作为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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