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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7〕27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各项出口退税政策,提高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水平,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发生,省局决定2007年9月1日至9月25日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设区市国税局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执行,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问题,以及税务机关政策执行、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不受检查时间限制。
  二、检查内容
  (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情况。累计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企业户数,其中一般纳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各多少户。退税机关是否按规定受理企业认定,对出口企业经营类型认定是否准确,有无未经认定先办理退(免)税的情况等。
  (二)退(免)税申报情况。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资料是否齐全、及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有关单证备案。退税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
  (三)出口退(免)税审核情况。一是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退(免)税审核时,退税部门是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退(免)税。二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退(免)税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三是在退税审核中进行人工挑过,批准手续是否到位。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含小型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对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提前办理退税的情况。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否按规定进行界定和审批,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是否按规定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
  (六)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一是出口不予退税货物的企业户数、出口额及已征、未征税款。对出口不予退税货物是否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物,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成本。凡进项税额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是否严格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是否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未按期申报企业户数、出口额及已征、未征税款。三是其它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
  (七)出口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是否及时、准确办理相关税收证明,进料加工是否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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