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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
  二、责任追究对象: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及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局领导。
  三、责任追究范围:
  (一)对上级国税机关政风行风建设重大工作部署和下达的整改事项、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纠风等部门发现和反馈的意见建议拖延不办,落实不好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纳税人延误办事时限和损失的。
  (三)以权谋私,以税谋私,侵犯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群众利益或纳税人利益的。
  (四)不文明执行公务,工作态度生硬,作风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纳税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履行服务承诺,对纳税人正当、合理的诉求置之不理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七)违法违规强制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强行征订报刊杂志的。
  (八)被上级机关明查暗访发现问题通报批评的。
  (九)未报、虚报和逾期上报整改结果的。
  (十)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四、责任追究种类:
  (一)组织处理:对过错单位和过错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停职检查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二)行政处理:对过错责任人实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政纪处分。
  五、责任追究程序:
  (一)认定过错事实:政风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类投诉、举报、反馈等问题进行核查,对情况属实且属责任追究范围事项的确定为过错事实。
  (二)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办公室依据过错事实及过错情节提出拟追究责任,报政风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对情节严重,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三)落实责任追究:纪检监察、人事和法规部门负责对责任追究的执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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