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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二)所有上报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应明确整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三)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实行备案制度,省局和各设区市局在每年底或政风行风专项工作期末对各单位上报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检查。
  四、相关责任
  未报、虚报或逾期上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情况督查制度

  一、督查工作指导思想: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以查促改,确保全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督查对象:全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及干部职工。
  三、督查内容:
  (一)各项政风行风建设方案制度落实情况。
  (二)各单位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三)对系统内外反馈和通过自查自纠收集的各类政风行风建设意见、建议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
  (四)各单位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大政风行风建设整改力度情况。
  (五)局领导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督查事项。
  四、督查形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组织督查组定期督查(省局每年不少于一次,设区市局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和不定期明查暗访相结合,直接督办、发督办单和电话催办等方式相结合的督查方式。对领导交办的重要问题和突发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实行跟踪督查,确保尽快办理,及时答复。
  五、督查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督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政风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政风行风建设的日常和专项工作。
  六、督查结果运用:督查情况实行通报制,定期督查情况按期通报,专项督查和重大事项督查情况按次通报,督查结果作为政风行风工作检查评议的重要内容或纳入年终目标工作考核。对督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视情况进行组织处理、经济惩戒及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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