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7〕173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大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和整改落实力度,保障政风行风建设实效,切实优化全省国税系统政务环境,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情况督查制度》和《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责任追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一)在政风行风建设专项工作中,群众反映的对各级国税机关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的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落实情况。
(二)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纠风部门和上级国税机关在工作检查、明查暗访和群众投诉中发现并反馈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的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落实情况。
(三)各级国税机关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政风行风问题的其整改措施、整改效果。
(四)各级国税机关在政风行风建设日常和专项工作中通过自查自纠收集的问题和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落实情况。
二、报告时间
(一)对上级国税机关下发和政风行风建设专项工作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和问题要及时进行梳理,有整改期限的在限期内上报,没有注明整改期限,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结果,需要长期整改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计划,待整改结束后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二)对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纠风部门在工作检查、明查暗访和群众投诉中发现并反馈政风行风建设方面意见、建议和问题,在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情况,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三)对被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和突发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问题进行核查并上报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三、报告要求
(一)整改落实情况一般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告,对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纠风部门反馈的意见、建议和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和突发重大问题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应逐级上报省局,对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纠风部门反馈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还应向反馈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