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评估人员根据《人工案头审计审核分析表》,在进行审核约谈前向评估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5),并要求评估对象进行自查,评估对象自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出口企业自查举证报告》(附件6)。
第十八条 评估人员应依法向被约谈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口头阐述拟需评估对象帮助解决的疑点和评估对象不如实提供资料应负的责任。
第十九条 约谈过程要形成《出口退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附件7),至少有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在场并确定主问人和记录人,约谈举证对象应当是纳税人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或经授权人员,与纳税人约谈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评估人员对被约谈人举证资料应作如下审核:
一、 真实性审核
审核举证资料是否为业务发生时生成的,是否由业务发生相关岗位人员签字确认,评估对象内部传递生成的资料是否有连续编号并按序号依次处理,评估对象对外交易获得的资料记录是否齐全、章戳是否清楚等。
二、 政策性审核
对举证资料进行遵行性测试评估,核对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数据是否正确。
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要分进口、材料保管使用、加工、产成品各环节的运作及核算、相关项目调整等方面实施全程遵行性测试评估。
三、 举证资料证明能力审核
举证资料、证言、疑点三者是否相符,前两者能否证明后者。
第二十一条 派生疑点的处理
对举证资料、证言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可作为评估派生疑点及时增加到约谈内容中,以增加评估覆盖面和评估深度。
第二十二条 对经约谈确认属实的疑点,应复印相关证据,由评估对象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章。
第二十三条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审核约谈后疑点消除的,直接进入认定处理阶段,由评估对象通过补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进行调帐。
第二十四条 对超期未报送《出口企业自查举证报告》、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后对疑点问题仍无法排除的评估对象,经分管局领导批准,评估人员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