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列入黑名单信息库的出口企业,直接列为评估对象。对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发现的重大疑点问题,可随时确定为评估对象。对国家税务总局交办以及外省(市)国税系统提供线索的出口企业,应补充列为评估对象。
第四章 审核评析
第十一条 审核评析是评估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掌握的退(免)税评估资料,针对评估对象可能存在的问题,采用调查研究、指标测算、审核对比、综合分析等案头评估手段,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及退(免)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进一步的分析判断,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的过程。
第十二条 各分析指标的正常峰值参照本办法给定的范围,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行业特点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审核评析的方法主要有比率比较分析法、变动率比较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结构百分比分析法等方法。
(一)比率比较分析法。将纳税人某项相对指标(比率)与同类纳税人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对不在正常指标范围的初步认定为有问题。
(二)变动率比较分析法。将纳税人某项变动指标(变动率)与同类纳税人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对指标变动不在正常范围的初步认定为有问题。
(三)趋势分析法。将纳税人各期的评估项目数据进行定期对比和环比对比,以求出金额和百分比增减变化方向和幅度,对不在正常指标范围的初步认定为有问题。
(四)结构百分比分析法。通过小项评估项目占大项评估项目百分比的分析,对不在正常指标范围的初步认定为有问题。
第十四条 评估人员应通过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的分析,重点查找长期零负申报、低税负率及利用“四小票”申报抵扣税款的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异常情况。退税机关应主动与县(市、区)征税机关取得联系,充分利用征税机关的纳税申报评估成果。
第十五条 评估人员对出口企业退(免)税评估内容进行全面审核评析后,以《人工案头审计审核分析表》(附件4)的形式表述出口企业存在的疑点及下一步处理意见。
第五章 约谈举证
第十六条 约谈举证是评估人员在对案头分析的基础上,与审核评析过程中存有疑点的评估对象进行约谈,由评估对象自查并举证,对特殊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进一步落实评析疑点及其他问题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