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搜集整理评估资料
第七条 退(免)税评估资料主要从以下资料中取得: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等;
(二)备查资料。包括已开具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存根联、其他普通发票存根联,以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其他抵扣凭证等。
二、退(免)税申报资料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等单证。
三、出口货物备案单证资料。
四、其他资料
(一)审计署、财政专员办等单位依法对企业实施审计、检查等所出具的决定等;
(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外管等部门提供的相关电子信息等;
(三)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黑名单”信息库;
(四)征税机关、稽查部门、外省市税务部门等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线索。
第八条 退(免)税评估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评估人员)在资料搜集过程中,应充分依托和利用现行综合征管软件、海关电子口岸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等税收管理系统的信息资源,凡相关信息能在上述管理系统查询到的,一律不再报送或传递纸质资料。对各部门、人员在税收管理中依据上述信息资源形成的其他资料(如报告、决定等)也可替代相应纸质资料及时予以传递。各部门、人员应扩大相关信息的共享面,确保信息资料及时传递。
第三章 确定评估对象
第九条 通过对企业出口销售额、换汇成本、出口产品结构、出口产品价格、出口退(免)税额、出口未申报退(免)税等指标的变动情况,分析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有无异常。
(1)外销收入百分比增长率:本指标通过分析出口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百分比的变动情况,判断出口企业经营状况是否存在异常。(参考正常值: 40%以下)
外销收入百分比增长率=(本期外销收入百分比-基期外销收入百分比)÷基期外销收入百分比×100%
公式中的基期可以选择上年同期,也可选择本年上一时间段,时间段可以为一年、半年、季度、或月,但必须保证基期和本期同一口径。(下同)